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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众安财险等互联网保险公司代理销售模式藏风险

2017-10-26 15:10:55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财经讯 10月26日,海南保监局官网发布消息称,经日常监管发现,辖内某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众安财险”)签署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代理销售众安财险保险产品。海南保监局对该合作模式进行了分析后,发现其中蕴藏着一定的风险。

据悉,众安财险于近期与海南某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签署了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代理的险种范围、手续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其基本业务操作流程如下:众安财险向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其自营网络平台的专属链接,链接对应该中介机构的唯一出单号,该中介机构拓展线下保险客户,了解其保险需求后,用专属链接登录众安财险自营网络平台完成承保过程,众安财险按照代理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手续费。

公开资料显示,众安财险于2013年开业,全国不设任何分支机构,是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数据显示,2017年1-6月,众安财险共实现保费收入25.67亿元,其中直接业务16.12亿元,占比62.79%;专业代理业务7.92亿元,占比30.86%;兼业代理业务0.05亿元,占比0.18%;经纪业务1.58亿元,占比6.16%。

对于众安财险与上述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签署的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海南保监局指出,双方均存在涉嫌超范围经营问题、合作业务的定性问题、监管标准的一致性问题等。

其中,众安财险经批复的业务范围为:“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与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或微信公众号合作、或者与淘宝网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产生的业务符合“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要求,但是与没有自营网络平台、也不能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合作,合作模式是将线下客户转到线上的方式,涉嫌违反“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

另一方面,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区域性代理机构不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不能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因此,对于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其通过众安财险自营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完成承保过程,涉嫌违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涉嫌超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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