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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强化偿付能力约束 严重不达标险企可申请破产

2017-10-23 07:20:57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每经实习记者 胡 杨 每经编辑 毕陆名

日前,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偿付能力监督检查、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等共7章49条内容广泛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出刚性约束,明确规定只有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这三项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才能被评价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否则即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保监会将根据风险成因以及严重程度,依法对其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发现,若依照上述监管标准,今年二季度,有三家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分别为中法人寿、新光海航人寿以及浙商财险。

●三项指标缺一不可

据悉,现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发布于2008年,是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在加强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偿二代”制度体系的发布与实施,偿付能力监管及行业防控风险的实践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保监会着手对这份文件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期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稿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无疑是三项偿付能力新“国标”。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偿二代”下,险企偿付能力达标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级。

值得注意的是,“偿一代”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是偿付能力充足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而在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中,监管指标由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评价方式更加科学,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也更为明确。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不完全统计,若依照上述三项标准,今年二季度,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能顺利通过监管考验,有3家险企偿付能力无法达标,分别为中法人寿、新光海航人寿以及浙商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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