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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问题多 具有风险要谨慎

2017-10-17 07:27:54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书内容表明王先生及刘父夫妇对协议书内容知晓并同意,这份协议书合法有效。101号房屋应属刘父夫妇的共同财产,现刘父已去世,王先生履行了赡养丧葬的义务,故对刘父的房屋份额,王先生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后,法院确认101号房屋由王先生和刘父的配偶王女士按份所有。

【分析】

在借名买房的协议中,不仅要约定借名人对房屋购买进行了出资,且需约定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的意思表示,明确由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否则不构成“借名买房”的合意。本案中,王先生虽为购房款的实际出资人,但是因为协议书并未明确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因此,只能以协议书来确定相关人的权利。

书面约定以子名义购房

房屋抵押贷款仍难过户

2003年,牛父牛母出资以其子牛先生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产权登记在牛先生名下,房屋交付后由牛父牛母居住使用。2009年,牛父牛母与牛先生签订协议书,载明:所购房屋是由牛父牛母全资购买,房产证写的是儿子的名字,但没有牛父牛母任何一人的同意,牛先生不得将此房屋出售或抵押。2013年,牛先生以上述房屋作抵押在银行办理了100万的消费贷款并进行了抵押登记。牛父牛母随后要求牛先生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牛先生则认为自己才是房屋产权人,并表示房屋上的抵押登记未予解除,无法过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依约履行,对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可予支持。但现房屋上因设立了抵押登记,在抵押登记解除之前,程序上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最后,法院判决牛先生在房屋抵押登记解除之日协助其父母办理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其父母名下。

【分析】

在涉及借名买房情形的案件中,如果双方有书面协议对出资、借名的事实予以确认,则可认定双方成立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在不违反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借名买房协议有效。但是在不满足过户、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仍无法支持借名人办理过户、交付房屋的诉求。

借名买房牵扯法律问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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