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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药业IPO过会:推广费逐年增长 发审委问是否存商业贿赂

2017-09-27 14:22:52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证监会26日晚间公布了《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51次会议审核结果》,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龙药业”)首发申请获通过。

资料显示,盘龙药业主要从事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此前披露的招股书显示,盘龙药业此次拟于深交所公开发行2167万股,计划募集资金1.90亿元,用于生产线扩建、研发中心扩建、营销网络扩建及信息系统升级建设以及补充营运资金。据了解,盘龙药业此次IPO的保荐机构为中泰证券。

发审委会议向盘龙药业主要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1、盘龙药业需说明:(1)结合具体产品构成、产品定价、成本构成、客户、市场定位、经营模式等,说明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2)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或者第三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形;(3)是否存在通过人为压低高管人员和员工薪酬、不依法缴纳“五险一金”等方式,来降低期间费用、增加利润的情形。

2、对于产品情况,盘龙药业需说明:(1)因产品质量问题多次被行政处罚、被有关监管部门查处和曝光,报告期内和截至目前,关于原材料采购、药品生产、包装、运输、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产品质量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2)上述涉及产品占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公司已/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对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除上述行政处罚外,产品是否发生质量问题和/或安全事故,是否还受到其他有关药品监管部门的处罚及媒体报道、消费者关注等,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或诉讼;(4)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对于市场推广费情况,盘龙药业需说明:(1)核算市场推广费的具体方式和依据,按照销售收入预估并计提市场推广费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结合发行人存在的计提销售费用、部分会计事项核算不及时等问题,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及其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2)报告期各期市场推广费逐年增长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3)报告期各期市场推广费的具体分项构成,是否在学术推广活动中给予过相关医生、医务人员、医药代表或客户回扣、账外返利、礼品,是否存在承担上述人员或其亲属境内外旅游费用等变相商业贿赂行为;(4)市场推广费支出的对手方情况,是否存在直接汇入供应商及无商业往来第三方账户的情形;(5)学术推广会议相关组织和支出情况,包括召开频次,召开内容,平均参与人次,费用报销情况等;会议是否实际召开,是否存在重大异常;(6)报告期内市场推广活动中存在部分现金交易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现金商业贿赂行为;(7)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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