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5日讯 杭州银行22日发布《关于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江波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公告,经查明,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3月8日期间,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或公司)副行长江波多次买卖公司股票。
其中,买入6次,单次最高买入10000股,合计买入股份28000股;卖出2次,单次最高卖出4000股,合计卖出股份8000股。副行长江波在杭州银行上市前持有公司股票480000股,上述股票买卖完成后,江波持有公司股票500000股。江波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在六个月内多次买入股票又卖出、卖出股票后又买入的情形,构成短线交易。此外,其上述股份买卖行为未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在交易所网站公告。
江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6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江波承诺此次所买入尚未卖出的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后一年内不转让,该部分股票最终转让后如有收益将全部上缴公司。同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此次已卖出的公司股票购回,并在买入完成后24个月内不减持该部分股票,据此可酌情减轻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时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江波予以监管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