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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再扩容 “双创”公司可转债细则实施

2017-09-23 06:56:59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本报记者 姜 楠 朱宝琛

日前,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的具体制度安排,并于2017年9月22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中国证监会于今年7月份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发行人应在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要求。

二是明确以私募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及转股后均不得超过200人。深交所方面,明确以私募方式发行创新创业可转债。规定私募可转债的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应不超过200人,债券存续期限应不超过六年;发行人债券发行决议应对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无法转股时的利益补偿安排要求进行明确;对于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债券持有人应在转股前开通股转公司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三是明确转股流程。《实施细则》就新三板挂牌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两类不同的发行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转股操作流程。深交所方面明确,创新创业可转债发行六个月后可进行转股,转股流程主要包括转股申报及转股操作两个环节。转股申报由投资者在转股期内向交易所提交。

四是明确各阶段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要求。

上交所表示,创新创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推出是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创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业务创新,有利于增强创新创业公司债的市场吸引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转股条款的设置,一方面丰富了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保障了实务中投资机构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业绩承诺等契约条款进行转股的合法权益。转股条款的设置也将增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市场吸引力,有效促进创新创业企业社会资本形成机制的创新。

下一步,沪深交所将在证监会领导下,继续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各项资本市场改革工作,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探索适合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的债券市场服务支持新模式,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性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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