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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离奇的抵押贷陷阱:贷款300万失去价值千万房产

2017-09-17 07:06:37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2016年6月13日上午,白少成带人前来让高磊腾房,第二天,高磊一家被迫离开房屋。

高磊拥有北京户口,鹿港家园的房子是他在北京唯一的住所,被迫离开房子时,女儿刚刚三岁,妻子也刚怀孕不久,一家人暂居在望京的旅馆中。目前,他的儿子已经出生了近5个月,由于失去了房产,至今未上户口。

合同协议中暗藏玄机

整个过程中,关键性参与人有鸿诚祥兆业务员安丽君、出借人林庆国和潘祖辉、方正公证处、房管局以及房屋购买人白少成,此外参与者还有鸿诚祥兆的焦永力和李君,在高磊看来,这些机构和人物都有嫌疑。

整个事件中,一些关键性细节疑点重重。第一,关于借款利息,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是2%,但和鸿诚祥兆签署的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利率为1.5%,高玉光表示,其每月按照1.5%利息即4.5万元进行还款。

但是出借人林庆国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其每月收到的是2%的利息即6万元,其中每月利息差价为1.5万元,对于为何出现利息差价以及差价到底谁来弥补,高玉光表示自己知道利息差异,但对于其中缘由回想不起来了。

第二,鸿诚祥兆作为担保人,实际并不参与出借双方利息偿还,上述该公司业务员也证实了这一点。但高玉光表示,由于出借人担心利息在偿还过程中与本金混淆,所以不同意由高磊直接偿还利息,最后改由高磊将利息付给安丽君,安丽君再转给借款人。

林庆国告诉记者,当时是鸿诚祥兆找到他要借款,而且其与潘祖辉并不相识,“我到后来都不想借了,里面经手人太多,都是担保公司和代理人还的利息。”另一出借人潘祖辉也向记者确认,利息由担保公司人按月偿还,并表示“好像给的都是现金。”

第三,关于借款期限,鸿诚祥兆与高磊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期限是5个月,而高磊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期限是1个月。高磊表示,当时他要求借款期限是1年或者半年,“但是担保公司的人非要按照一个月来,说是到期继续偿还利息就可以了。”

这意味着,借款合同一个月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剩余4个月高磊随时都面临着违约,这也为后来他的房产被转卖埋下伏笔。林庆国告诉记者,最后是代理人王鸿勋偿还了借款,并办理抵押房产解押手续。

高磊表示,其最后一笔利息于2016年5月8日打给安丽君,当时高磊与鸿诚祥兆签署的成交确认书约定期限是4月9日,也就是说,2016年6月高磊联系潘祖辉还款时,无论是借款合同还是成交确认书约定的借款期限,高磊均处于违约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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