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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凤酒:基酒外购成品酒代工 品牌被模仿维权还失败

2017-09-11 21:22:21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新浪财经讯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凤酒”)2016年3月向证监会递交招股说明书,时隔一年有余之后,西凤酒于今年8月2日更新招股说明书。但西凤酒常年累月积累的“伤病”,让其在上市的道路上举步维艰。

西凤酒基酒是外购的

西凤酒在招股书里披露:2014年-2016年,公司外购基酒数量分别为30,589.34吨、21,238.24吨和18,179.56吨,外购基酒采购数量逐年下降。

西凤酒厂房是租赁的,并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

西凤酒在招股书里提示:本公司共使用租赁土地4宗,面积合计46.49亩。公司在上述租赁土地上建设有厂房和仓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4宗租赁土地中,1宗土地系西凤酒股份自行租赁使用;3宗土地系西凤集团租赁、而西凤酒股份实 际使用并直接向出租方支付租赁费用。公司使用的上述土地,存在被出租方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要求搬迁建筑物的风险。

西凤酒的成品酒是委托生产的

公司销售的部分“西凤牌”成品酒委托合作厂商进行生产。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公司合作生产产品的销售金额分别为34,686.09万元、38,161.08万元和48,163.4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10.44%、13.61%和16.80%。

西凤酒的品牌还被人模仿,维权官司还打输了

2016 年 8 月 3 日,西凤酒股份以陕西两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百年香坊酒厂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陕西两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百年香坊酒厂作为共同被告起 诉至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西 凤酒股份损失 100 万元。2016 年 12 月 13 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陕 06 民初 118 号),判决书认为,两凤酒业和成都百年香坊酒厂销售的银凤酒的包装盒上使用的是其自己注册的商标,没有使用原告的商标。两凤酒业和成都百 年香坊酒厂销售的 银凤酒的包装盒并未使用原告45度500ml西凤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也没有使用与原告45度500ml西凤酒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与原告45度 500ml西凤酒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两凤酒业和成都百年香坊酒厂的银凤酒就是原告的45度500ml西凤 酒。判决驳回西凤酒股份诉讼请求。宣告西凤酒 一审败诉。西凤酒不服一审判决,于 2017 年 1 月 3 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实,西凤酒也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随着公司品牌和知名度的提升,遏制假冒伪劣及侵权产品的难度亦将不断加大。若在一定时期内涉及本公司品牌的假冒伪劣及侵权活动得不到有效控制,将对本公司品牌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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