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建鹏
ICO本质上是区块链初创项目的融资工具,通常为早期投资者通过向ICO项目发起人支付比特币或以太币等主流虚拟货币,获得项目发起方基于区块链技术初始产生的加密数字代币。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于7月25日发布的《2017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显示,ICO融资规模和用户参与程度呈加速上升趋势,累计参与人次达10.5万。据笔者调研,当前高达90%以上的ICO项目涉嫌欺诈,少部分项目虽与欺诈无关,却因早期天使融资失败,而转向ICO融资模式。因此,这些ICO项目风险均非常高。ICO由助力区块链初创企业融资的高效工具,化身为骗子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手段。基于上述原因,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公告》的核心内容
首先,央行等七部委在《公告》中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ICO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即以自己发行的加密代币面向公众发行,以募集投资者的比特币或以太币。在相关司法解释中,非法集资行为中的“资金”,既包括金钱,也可包括其它财物。根据中国央行在2013年发布的文件,比特币属于虚拟商品,个人可以合法持有和买卖。另据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此,比特币等作为具有典型市场价格、可以在海内外各交易机构双向兑换的主流虚拟货币,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ICO的行为完全可能被视为实质上触及了向公众募集资金的性质。
此前的ICO主要存在两种类型,一是欺诈性质的ICO,这可能涉嫌传销或者集资诈骗;另一种是真正的区块链创业项目,但其本质上属于天使投资这一早期阶段,如果适当私募,本无可厚非。但ICO常规融资模式均是无差异地向公众募资,尤其是今年以来,几乎所有项目的投资者都有典型散户化特征。这些项目未作投资者适当性控制,突破法律底线。
其次,上述行为存在普遍涉嫌违法的风险,《公告》要求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投资者权益保护是监管者发布叫停ICO公告的重要宗旨。完成融资但尚未上二级市场交易的代币,属于退币的当然范围。对于已经上了二级市场交易、中间经过多次换手的代币如何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