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路集团于今日发布公告,称该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于日前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对其在 2016 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以下简称“PVC”)过程中涉嫌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进行一千零二十一万四千元的罚款。对此,四川金路集团在公告中称,该处罚将对本年度经营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发改价监告[2017]14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德州实华化工有限公司等)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并对其进行了实施。
国家发改委认为,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你公司与德州实华化工有限公司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的价格垄断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 PVC 产品的市场竞争,损害了下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对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该公司2016年度 PVC 产品相关市场销售额十亿二千一百四十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一千零二十一万四千元)行政处罚。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在公告中称,决定不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上述行政处罚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7%,净利润的17.59%,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主要从事氯碱化工、塑料制品的生产与经营,化工设计、仓储等业务。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系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大型骨干企业,属国家大二型企业,由四川省树脂厂改制而成。拥有总资产17亿元,在职员工1500余人,目前,树脂产能达40万吨,烧碱产能达32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