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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纠纷一审败诉 宁波富达预计计提减值准备超5亿

2017-09-07 07:27:19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每经记者 沈溦 每经编辑 张海妮

9月6日,宁波富达(600724,SH)公告,由于控股子公司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房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海宁房)与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败诉。

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宁波富达对该地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截至2017年8月31日,该地块的账面金额为11.40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7亿元),预计还需计提减值准备3.51亿元左右,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3亿元左右,本事项将会导致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由盈利转为亏损。

不过,宁波富达指出,公司将于近日依法提起上诉。

缘起:7年前土地出让纠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宁波富达是一家以住宅开发和城市商业地产经营管理为主业、兼营新型建材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大股东为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持股占比76.95%。

对于此次纠纷,记者查询宁波富达相关公告看到,公司下属宁房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通过公开拍卖程序,竞得了位于浙江省宁海县桃源北路东、庆安路北01地块63505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随后,宁房公司于2011年3月8日在宁海县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宁海宁房,并在付清全部土地款的情况下与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302262010A2111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宁波富达表示,按照上述出让合同的约定,在受让方即宁海宁房按约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情况下,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应于2011年6月17日之前将出让的地块交付给宁海宁房,但时至土地交付日,由于该出让地块出现权属争议、农户尚在耕种等纠纷,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无法按期向宁海宁房交付该地块。

因此,宁海宁房于2016年3月18日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解除出让合同,返还土地出让款项和赔偿宁海宁房因土地出让事项而支付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不过,对于宁波富达的表述,《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相关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书指出2011年8月19日,被告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已向原告宁海宁房签发供地通知书,并于2012年10月19日向宁海宁房发函催促其抓紧动工建设,因此被告已依约履行涉案宗地的交付义务,原告也已实际接受土地。法院根据相关情况依法驳回了宁海宁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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