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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港股份业绩下滑银行借款超百亿 券商定价上限3.6元

2017-09-05 07:06:54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根据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决议,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628,725,818.50元,按照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5,029,412,000股,向全体股东分派股息1,609,411,840元,折合每10股派发股息3.2元(含税)。上述股息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决议,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798,642,550.46元,按照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5,029,412,000股,向全体股东分派股息1,760,294,200元,折合每10股派发股息3.5元(含税)。上述股息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第四次董事通过的决议,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251,321,607.34元,按照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5,029,412,000股,向全体股东分派股息754,411,800元,折合每10股派发股息1.50元(含税)。上述股息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8月15日实施完毕。

2014年6月18日,公司与香港中央证券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由代理人作为发行人派息代理人,代表发行人派发已公布股息,自代理人收到发行人支付的已公布股息所涉及的款项开始,代理人以信托形式代H股有关股东持有该部分款项。

就公司报告期内上述三次利润分配,公司境内股东应取得的股息或红利,已由公司向相应股东派发完毕;H股股东应取得股息或红利,公司已按照上述代理协议向香港中央证券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完毕并由香港中央证券信托有限公司进行派发。

2017年3月1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暂不分配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利润及暂不宣派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末期股息的议案》,该议案于2017年6月16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7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并生效。该议案决定为积极推进并保证公司顺利如期在A股上市发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拟暂不分配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利润、暂不宣派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末期股息,并计入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待本公司A股上市发行工作完成后,由A股上市发行后持有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届时按照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于公司A股上市发行后最近一期可派发时间,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派发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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