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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2017-08-31 06:50:41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近年来伴随着监管的不断加强和完善,私募基金正逐步脱离野蛮生长,朝着更加成熟和健康的方向发展,法询金融研究团队精心梳理了近150部私募基金相关法规,结合业务创新的探讨以及合规分析,共同打造一部《私募基金法规汇编与解读》。(可点击文末原文了解详情)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五章 投资运作

第六章 信息提供

第七章 行业自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诚实守信、谨慎勤勉。

第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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