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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养老金选择股市投资标的要以稳为主(2)

2017-08-21 18:08:4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有“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然而如果只有这个原则性的规定,恐怕还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比如,投资管理机构让养老金买入一个亏损股,给出的理由是上市公司未来利润可能大幅上升、有很大发展前景,对此很难判断其对错,但显然这将导致养老金资产处于相对较高的风险之中。

为此笔者建议,对养老金投资股票,应该在坚持理性价值投资、安全至上原则基础上,对其股票投资标的范围适度加以限制,并对此出台相应的操作细则。尽管这可能导致丧失一些好的投资机会,但却可以确保养老金资产的安全。

养老基金重点配置固定收益产品,投资股票、股票基金等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即便这部分资产出现20%的亏损,也将导致养老金总资产最高6%的亏损,这同样也是养老保险基金所无法承受的。

养老金投资亏损股,即便这家上市公司真有发展前景,也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实现逆袭、实现最终收益,但部分省份与全国社保基金会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养老金需要短平快收益,这更使得养老金资产投资亏损股缺乏逻辑或理由。

各省份在委托时均有保底收益率要求,笔者希望这个保底收益率要求,应最终传导到投资管理机构,而不是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大包大揽,理事会甚至可以要求投资管理机构的收益与养老金的亏损或收益挂钩。但归根结底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养老金资产万万不能成为被宰割的“唐僧肉”。

(作者为财经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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