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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磊:私募自律管理面临三难题 相关规定亟待完善明晰(2)

2017-08-21 17:48:46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另外,一些基金销售机构为了赚取更多的销售佣金会引导甚至诱导投资者申赎,还有的销售机构违背销售适当性原则,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适当的投资者。“这一现象在私募基金的第三方销售中更为突出。募集行为主体与募集责任主体发生分离,募集人受托责任履行不到位是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因素,不利于基金行业的长期发展。”洪磊说。

    相关规定亟待完善明晰

如何解决这些难题?洪磊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明晰和完善各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更要明确私募基金的本质:

一是应尽快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要求。一方面,要明确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本质与边界,无论何种组织形式,都要明确非公开募集、组合投资和风险自担等基本属性,遏制资金池、杠杆嵌套、影子银行、刚性兑付等违背资产管理本质的活动化身为基金,减少监管规则和产品属性不匹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另一方面,要明确三种组织形式的基金如何落实受托责任,对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管理人职责、资金托管(保管)职责作出具体安排,明确募集职责、投资顾问职责、托管与保管职责等核心性信托义务的承担主体、履行机制与监督要求。

二是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更好发挥基金管理人的募集与投顾两种职能。应当充分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监管经验,积极回应现实诉求,细化《基金法》中不同类型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职责,区分承担募集职责的管理人和承担投资管理功能的管理人,允许其各自独立存在并进行市场化的分工合作,将各类主体的活动置于清晰的规则之下,消除通道业务等监管套利活动带来的风险。

应当考虑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允许机构投资者申请大类资产配置牌照并核准其发行相关产品,为银行、保险等机构投资者提供规范的资产管理与资金运用通道,为统一资产管理奠定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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