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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纳入财政预算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9月实施

2017-08-18 16:37:29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记者 吴昊斐 通讯员 徐秀芬)

近日,浙江省正式出台学前教育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全文包括9章58条细则,涉及幼儿园保育及教育、工作人员规范、幼儿园监督管理等方面。其中明确了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严管虐待、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行为,防止和纠正幼儿园的小学化教育倾向,同时,还特别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

8月15日,记者采访了衢州市教育局基教处相关工作人员,对该条例结合我市情况进行了解读。

每个乡镇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接受基本幼儿园教育的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地区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建设。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前教育经费,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解 读

目前,我市部分县(市、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尚未正式出台,规范缺乏严肃性,此条款将有助于推动县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保障适龄儿童基本入园的前提下,合理修订,尽快出台。此外,目前全市近100个乡镇独立设置公办幼儿园的比例仅10%左右,该条款还将推动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积极加大财政投入,在第三轮行动计划期间重点建设乡镇公办中心园,打造农村学前教育“龙头园”,合理提高公办园比例,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2016年我市学前三年儿童占全市学生人口的比例达20%,而学前教育财政性投入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仅3.99%,幼儿园运行总体困难。《条例》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投入比例不得低于5%,为今后学前教育发展提供了基本的经费保障,期待三轮行动计划期间各县(市、区)学前教育投入能在此基础上有较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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