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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乳业受贿门:受贿人员从总裁到主管 时长超10年

2017-07-25 18:36:56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今年3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公布的一份“(2016)沪0112刑初2654号”判决书显示,原光明乳业市场总监、副总裁李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0余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此外,(2016)沪0112刑初1472号判决书提及原光明乳业技术中心酸奶部项目经理吴某也因受贿被判刑,不过中国网财经并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相关判决书。

中国网财经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发现,此前光明乳业内部因受贿问题而被法院判刑的管理人员中,除了上述高管,光明乳业旗下生产、销售等多部门负责人也都卷入其中。

2016年11月,原光明乳业华东中心工厂厂长王志勇被判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今年3月,原光明乳业子公司湖南光明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光明公司)长沙市内销售部经理、市外销售部湘北经理何帆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原湖南光明公司长沙市内销售部主管向学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对于频繁发生的受贿案件,光明乳业公关部负责人告诉中国网财经,上述受贿案件在判决之前,当事人均已向光明乳业提出辞职,判决结果也只围绕当事人个人,与光明乳业并无关联。因此光明乳业对此事不予置评。

乳业专家宋亮在接受中国网财经采访时表示,其实不仅是乳业,目前整个商业市场都存在类似的情况。“某些生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渠道商会形成一个利益联盟,这在整个商业市场上是一个通病。”

“在业内存在一种‘寻租’现象,生产企业与渠道商为各自的利益互相‘寻租’。特别是在一些比较封闭的区域市场,‘寻租’情况会更多。尽管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商业伦理来说都是不被允许的,但从国内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现象已经形成了一种潜规则,而且很难改变。” 宋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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