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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告赢售假商家 “第一案”释放了哪些信号?

2017-07-25 18:34:58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杭州7月25日电 题:淘宝告赢售假商家 “第一案”释放了哪些信号?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张璇 陈晓波 朱翃

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例淘宝网诉商家售假案,判令被告姚某赔偿淘宝网12万元。

奉贤区人民法院和阿里巴巴集团方面掌握的信息均显示,这是全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起诉售假网店案。业内认为,该案的判决将对此类违法行为形成震慑,在动员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改善消费环境上起到积极作用;并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强化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售假的违法成本。

  “淘宝”获赔12万元 含2万元合理支出

2015年起,姚某在淘宝网上销售掺假的“Royalcanin猫粮”。2016年5月,淘宝发现这一情况后,在该店铺匿名买了一袋99元的猫粮。经猫粮品牌方鉴定,确认为掺假的品牌猫粮。

随后,淘宝网以“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将姚某告上法庭,索赔265万元。这一赔偿金额由淘宝网计算得出。据淘宝网介绍,是以被告会员人数乘以网络平台每位活跃用户的年度贡献为184元(依据阿里巴巴集团2017财年第三季度财报数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姚某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淘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予以赔偿。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淘宝网提供的计算损失的方式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且姚某无法预见到上述损失,故不予采信。鉴于姚某售假的行为对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法院综合考虑姚某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判令姚某赔偿淘宝网12万元,其中,10万元是赔偿淘宝网损失,2万元是赔偿淘宝网合理支出。

庭审时,淘宝网还主张被告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法院认为,淘宝网以服务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造成的商誉损害需要承担在媒体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责任,这一请求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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