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热的综艺节目市场,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维权纠纷。持续已久的“好声音”之争,近日再出新动态。日前,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针对唐德影视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唐德影视立即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并赔偿1.2亿元经济损失。而唐德的回应称,已收到浙江广电起诉状,但不影响《好声音》筹备。
关于“好声音”的归属争夺,已成为中国综艺节目市场发展的标杆性事件。但若了解背景的公众想必明白,这一标杆性事件已在法律层面有了明确的说法。去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明确说明,与荷兰Talpa公司签约的唐德影视,经授权拥有“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相关权益的权益基础持续、稳定,该稳定性可以成为支持其胜诉可能性的证据基础。
既然法律给予事件以公正的裁定,那么此后在法律之外的争论,就有些无厘头了,尤其是争论的焦点从版权归属迁移到了不正当竞争,更显荒谬。判定一个商业竞争行为的正当与否,前置条件在于自己是否拥有参与竞争的产权。对于这次的起诉方浙江广电来说,“中国好声音”已经是正当授权终止的名称和节目,根据授权的协议和法律就此裁定的结论,关于“中国好声音”的版权理应回归原版权方所有,换个说法,也就是根据版权保护,“中国好声音”已不是浙江广电正当合法的资产,若以此参与市场竞争,这才是最大的不正当竞争。
无论何时,中国综艺节目市场,欢迎的始终是尊重版权、尊重原创的正当竞争,而不是夺他人之功的不正当竞争。当前,一系列综艺版权纠纷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恰恰是因为中国综艺节目市场的良性发展,亟需防范不合法的版权资产进入市场。毕竟,在法治社会,法律不该让别有用心的人“创新”手段来占据他人原创果实。法律的武器,是用来捍卫知识产权保护的神圣,而不是庇护那些不尊重版权、不尊重原创的不正当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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