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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调整同业业务 监管定调稳妥“去杠杆”(2)

2017-05-19 11:41:17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今年4月份后,银监会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文件,多次强调了同业业务的风险以及对其的监管。4月初,银监局发布了6号文《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加强风险监测”,将同业业务纳入流动性风险监测范围,降低对同业融资的依赖度;并着重提出“整治同业业务,加强交叉金融业务管理”,例如新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不得进行多层嵌套,表示在同业业务上要“做实穿透管理”。随后,银监会发布7号文《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提出“六个强化”。其中在“强化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中强调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提升现场检查针对性、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的协同,加大了对同业业务的监管和检查。另外,银监会在46号文《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针对同业、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力求把握节奏力度

事实上,在引导同业业务合理发展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充分考虑了银行业的实际风险以及政策对市场的影响,以稳定市场与合法合规的经济发展为首要目的,稳妥推进监管行动。

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此前表示,银监会前期出台的金融政策,在指导思想和目的上是要“开正门、堵偏门”,所有的监管制度和规定都不是限制业务,只要是依法合规开展的业务,都受到鼓励和支持;但对于不合规经营、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和市场稳定的,银监会将决不手软。

董希淼认为,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大,银行单纯靠吃利差来实现发展比较困难。因此,近几年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有其必然性,同业业务资本占用比较低、收入比较高、相对比较灵活、约束相对少一点。很多银行利用同业业务作为转型的着力点和增长点。

“监管层对同业业务进行监管,力促缩短资金链条和适当控制发展规模都是非常必要的。在监管中,更应控制好节奏、把握好力度。”董希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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