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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义煤集团原董事长武予鲁进行市场禁入

2017-05-08 16:02:00    证监会网站  参与评论()人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武予鲁)

〔2017〕12号

当事人:武予鲁,男,1955年12月生,时任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董事长、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董事。住址:河南省郑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大有能源及其控股股东义煤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武予鲁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武予鲁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有能源在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披露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可能对相关目标资产带来的风险

2012年2月,大有能源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根据该文件,本次定向增发的目标资产之一为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海能源)持有的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义海)100%股权。2011年11月27日,天峻义海获得聚乎更矿区一露天首采区(以下简称聚乎更一)采矿许可证。2012年5月28日,义煤集团、义海能源、大有能源、天峻义海联合向青海省国资委、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里集团)、青海省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省矿业集团)出具承诺,待大有能源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木里矿区整合工作客观需要时,将聚乎更一采矿权转回木里集团。大有能源在2012年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未披露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可能对天峻义海聚乎更一采矿权带来的风险。义煤集团作为大有能源的控股股东,在明知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相关风险的情况下,指使大有能源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大有能源未按规定披露将其持有的聚乎更一采矿权以零价款转让给木里集团的重大事项

2013年1月7日,大有能源发布公告称完成股权收购。按照青海省木里矿区资源整合政策要求,2013年1月25日,天峻义海与木里集团签署了将涉案聚乎更一采矿权转回木里集团的《采矿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聚乎更一采矿权以零价款转让给木里集团,大有能源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义煤集团作为大有能源的控股股东,指使大有能源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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