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金融安全,根本出路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其中,金融监管的深化是不可或缺的一环。近段时间,我国金融监管力度已经大幅加强。司职金融监管的一行三会不仅各自出台了新的监管举措,相互之间的协同性也明显增强。
不过,金融监管是场持久战,需要遵循金融运行的规律,辨证地分析问题、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方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这里面尤其需要处理好三对矛盾。
第一是监管与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本质上,这二者是统一的。金融监管应当以促进金融发展为最终目标,而不应成为后者的障碍。因为如果没有金融,那就没有金融监管存在的必要。另一方面,金融发展也需要金融监管来保驾护航。缺乏监管的金融发展一定是野蛮无序生长,必定导致巨大风险,最终危及发展本身。但在实践上,二者间又存在一定的矛盾。金融监管总是在为具体金融业务的发展设定约束条件,而在金融发展中又总是存在规避监管的动机。面对这样的矛盾,监管应当在战略上高举以强化金融监管来促进金融健康发展的大旗,而在战术上着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市场运行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是风险与稳定之间的矛盾。金融是在不确定状况下进行资源配置,承担风险是金融业务的本质属性。因此,不存在完全没有风险的绝对金融稳定。此外,金融风险事件的爆发还起着强化市场纪律,约束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作用。如果不存在破产的可能,企业在获取融资时就不会审慎。这样反而会在宏观层面带来更大的金融风险。所以,金融监管不应以消除金融市场中的所有风险为目标,也不应要求金融参与者不承担任何风险。监管的重心应该放在强化参与者的资本约束上,从而确保他们有足够资金来为自己的错误决策埋单,而不是将错误决策的后果扔给市场。这样既可以确保微观风险不发展成为系统性风险,又可以给市场正常的优胜劣汰留出空间。
第三是行政与市场之间的矛盾。金融监管是法定监管机构的行政性活动,天然就带有行政色彩。但金融监管目标能否实现,取决于监管的有形之手与市场的无形之手互动所产生的总效果。金融监管如果变成了两只手的角力,结果一定不会太好。相反,监管之手如果能够借力打力,则会事半功倍。所以,金融监管者在运用行政权力时也需将市场的反应考虑进来。对市场下行政命令看起来似乎能立竿见影,却容易引发市场与监管之间的博弈,弱化政策效果不说,还容易催生新的扭曲。如果只是用行政手段给市场划好边界,营造出良好环境,而把对具体业务是否可行的决策交由市场来做,则更容易形成两只手的合力,更好地实现监管意图。
总而言之,金融监管是在多重矛盾中寻求艰难的平衡。由于金融总在发展,需要在动态调整中实施监管,所以监管就要在矛盾中辨证施策、找寻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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