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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绩效凸现(1)

2017-02-07 17:15:05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二期)报告》调研数据表明,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与农户建立起了利益联结机制,在农户带动、金融支持、技术支持、信息支持、公共物品供给、就业带动、标准化生产、三产融合、涉农业务收入方面开始发挥作用。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辐射带动能力最强的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再次是家庭农场。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地理位置、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经营规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对象为全国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前两期调查样本涵盖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最终获得的有效样本为2615个,其中包括100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样本,1287个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样本,319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样本。

对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显现出了一定的农户辐射带动作用,但是带动力度还存在较大提升空间。调研数据显示,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起了利益联结机制,对农户有所带动,平均而言,样本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的中位数为5户,其中平均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的中位数为8户,一个家庭农场平均带动农户的中位数为1.67户,一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带动农户的中位数为33.33户。但是,总体而言,带动规模相对较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带动了全国8%左右的农户。

横向来看,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户带动规模存在巨大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作用最强,家庭农场带动作用最弱。数据显示,由于单个家庭农场农户带动能力较弱,平均一个家庭农场带动农户仅为7.48户,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总体规模少64.47%,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的农户总体规模少85.83%。同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单个主体带动能力与其人力资本状况、信息基础设施状况、社会资本状况、经营规模密切相关。一般而言,人力资本状况越好、信息基础设施状况越好、社会资本状况越好、经营规模越大,单个带动能力就越强。

纵向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户带动规模呈上升趋势,但增幅有下降趋势。2015年平均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为42.54户,比2014年增加了 3%。通过进一步对比可以发现,2015年平均单个农民专业社新增入社成员数量和退社成员数量分别为3.20户和1.15户,分别比2014年下降34.83%和17.86%。综合新增入社成员数量和退社成员数量,2015年平均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净增成员数量为2.05,增幅比2014年下降了37.5%。上述结果说明,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带动能力的发展趋势虽然总体上仍是趋好的,但是经济下行已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带动能力的增幅产生了十分明显的影响,应引起重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有利益返还,返还额度有上升趋势,对农户增收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与农户利益联结最为紧密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股利分红和二次返利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户利益返还的两种重要形式。

调查结果表明,有相当一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给予利益返还,并且返还金额相当可观。在所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向农户返还利益的有428家,占有效样本的52.32%,平均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返还额度为30.23万元。由此可以进一步计算出,平均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每户成员返还利益的额度为0.71万元。按照每户3.14人的规模计算,合作社成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人均收入为0.23万元。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全国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万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成员利益返还的额度占到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9.85%。由此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返还额度是比较大的,对于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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