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田园
本报讯 今年1月1日起,我省的困难群众治疗大病,除了有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之外,我省还出台了大病补充保险制度,报销不设上限。
1月18日,我省出台《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从今年起,为困难群众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哪些人群符合救助标准呢?根据规定,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具有我省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类人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省财政建立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财政专账,2017年按照年人均60元的标准筹集资金。
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跨年度单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补充保险补偿政策执行。2017年,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困难群众住院必须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承办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因常见病、多发病需住院治疗的,须首先到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对超出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