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于本周进行分组审议。期间,围绕这部法律草案的关注热点,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祖善接受了记者采访。
立法体现政府最小干预原则
电子商务法于2013年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启动立法进程。但它的起源最早要追溯到2000年3月5日——当天的全国两会上,上海代表团张仲礼代表提出“呼吁制定电子商务法”,成为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一号议案。
电商立法顺应了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势头。“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电商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但缺乏权威性、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交易纠纷和商业冲突增多,原有管理方式不能完全适应电商快速发展的需要,通过电商立法规范市场秩序迫在眉睫。
吕祖善说,电商立法体现了对电商各方主体权益的保护,既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也保障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益,这也是立法的亮点之一。
“电商发展的生命力在于创新。新的业态未来会不会产生颠覆性变化,谁都无法预测。”吕祖善说,草案按照政府最小干预原则,推动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共治有机结合。既体现规范,又给电商创新发展留有一定空间。
是否进行工商登记要看经营主体的可持续性
目前,电商平台上自然人、小规模经营者的比例超过80%,但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未来什么主体必须进行工商登记成为业界争论热点。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吕祖善解释说,是否登记要看经营主体是否持续提供商品和服务。比如农民在丰收季通过网上销售农产品,两三个月后就不做了,一些大学生在就业前做一段时间的代购等,这些都是需要鼓励和保护的。
再如一些个人提供的家政服务,钟点工、手工业者等,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但是自然人通过第三方平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向平台提供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既保护个人隐私又实现数据共享
网上个人信息泄漏导致被电话骚扰甚至精准诈骗,已经成为很多消费者的心头之痛。电商法草案对此有专门章节规定。
“关于信息数据安全问题,既要充分共享利用电子商务的大数据,又必须确保信息数据的安全。”吕祖善说。
草案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漏、丢失、损毁。同时,草案也鼓励数据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交换共享,但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信息的安全。如果违反,将视情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吕祖善表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争议比较多,因此法律考虑到兼顾保护和利用两个方面,中间经过大量协调,才形成如今的草案。
未来还将出台配套法规规章
目前,第三方平台达成的交易占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九成。第三方平台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因此草案着重对第三方平台做出明确规定。
草案要求第三方平台要对经营者进行形式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公开透明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以及退出的要求。
目前不少消费者通过微商买东西,如果买到了假货,微信是否作为第三方平台承担责任?
“微商是这一两年发展起来的,草案起草时微商还未兴起。要让法律对各种具体情况和细节作出规定确实有困难,也不现实,我们留有空间。”吕祖善说,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地方可据此调整、完善甚至重新制定相关的法规、部门规章。目前,上海、浙江人大已经开始做了。
记者近日采访也了解到,商务部等部门下一步将围绕微商、网约车等出台相关配套规章。(于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