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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继续下降将成趋势(2)

2016-12-16 11:24:17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顾雪非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也称“基准价”,有的国家称之为“参考价”。医保支付标准是根据药物在治疗效果上的等效性和临床上的替代性,将具有可替代的药品进行分组,按照某个基准价确定各组药品的医保补偿水平。

“严格意义上说,医保支付标准不是一个定价系统,而是一种补偿机制,它是一种通过限制医保补偿水平实现对药品费用进行控制的政策,通过减少对高价药品的需求(从需方)和刺激药品生产者主动降价(从供方)两方面来降低参考定价制度所涉及的药品价格。”顾雪非表示。

药价继续下降将成未来趋势

对于业内尤其关注的支付标准的使用,《意见》将其分成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销售的价格等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均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二是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销售的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支付费用;三是按药品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的情况下,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出售药品的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仍以支付标准为基准支付费用,在临床必需、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按照医保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费用。

“如果真如征求意见稿所言,那么不管政府是否允许二次议价,医疗机构一定会进行议价。因为每议下来的一分钱,都将是医疗机构的收入。同时,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也将难以实现院内销售。”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直言,上述规定可以通过一组正向激励措施,鼓励医疗机构采用物美价廉的药物,以促进药品在市场上的价格形成,同时实现合理用药。这意味着药品价格继续下降会是未来的趋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医疗服务管理处处长段政明表示: “支付标准不是价格。药品价格是市场交易形成的,医保部门只能通过制定支付标准,间接影响药品价格形成。” 他说,“‘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并不等于中标价。我们会要求医疗机构报送药品销售实际情况,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段政明说,至于一些创新药物,“我们会参照其在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日本的具体销售情况和销售价格”。

业内人士表示,《意见》最终目标是要有利于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要有利于医保、集中采购等政策的衔接配合,要调动定点机构主动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的积极性;要有利于促进公立医院改革, 完善各项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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