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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新规:建立专家退出机制(2)

2016-12-08 18:45:54    财政部网站  参与评论()人

一是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要求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书面说明情况;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三是规定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四是规定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问:《办法》针对专家监管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加强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提出了四方面措施:

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二是专家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拒不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是将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专家聘用、解聘相衔接。

四是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义务,重申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规定。

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如何贯彻落实《办法》要求?

答:为了把《办法》有关要求落到实处,切实加强评审专家管理,财政部将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国家评审专家库和中央本级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推进评审专家全国资源共享。地方财政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区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并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完善本地区评审专家库,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有关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依法做好专家选聘、抽取、解聘工作,把好专家入口关、使用关、退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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