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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互利共筑“一带一路”法律之盾(2)

2016-12-07 17:19:56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黄群认为,作为法律先导、前置预防措施和公共信用媒介,公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可为各类民商事活动主体之间架起联通的桥梁,系起互信的纽带。目前,中国有执业公证员1.2万余名,公证机构3000余家,年办证数超1000万件。

“当你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投资交易时,我们有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资格、主体资格证明等公证帮你依法确认;当你与外界签订合同、协议时,合同协议公证为你防控风险;当你的资金融资时,我们有强制执行效力发挥特有的效力;当你参加某项活动时,公证是现场活动的监督者;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有保全证据公证为你锁定证据,公证始终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黄群说。

在分歧化解中实现均衡保护

“小商品大世界,微调解促和谐。”这是义乌市涉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杰克对义乌市探索涉外纠纷调解的理解。作为一名尼泊尔商人,杰克和其他20多名外籍调解员参与到义乌市涉外纠纷调解之中。

2013年,义乌市司法局设立了义乌市涉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外籍调解员参与涉外纠纷调解。成立3年来,他们共调解涉外纠纷318起,为中外客商挽回经济损失2659万余元。

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人民调解制度,不仅在国内盛开,还在域外生根。义乌市外调委创新建立跨国纠纷联合调解机制,今年与苏丹苏中友谊组织建立了我国首个跨国贸易纠纷联合调解机制。

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林燕萍看来,“一带一路”区域争端解决机制基于一般区域机制与多边机制,要与“一带一路”倡议整体实施机制相配合。

袁兵长期从事国际合作产业服务管理及研究。他认为,“一带一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与我国的政治关系以及贸易依赖程度等存在较大差异,建议与“一带一路”国家合建国际仲裁院,促进各国仲裁机构增加“一带一路”国家国际仲裁员,特别是能够有效解决金融、基建、能源、通信、投资贸易等专业争端的专家仲裁员。

专家表示,“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健全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等配套服务体系。这不仅要完善与企业国际化相适应的对外直接投资中介服务法律保障体系,还要构建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督促行业协会根据国际规则制定标准化的对外直接投资中介服务程序,建立规范的执业、规则与管理制度。

“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快速增长的经济往来和伴随的法律保障需求,要求上合组织进行法律合作的制度创新。这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构建成员国多边法律协调机制。”全国律协反垄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幻中说,这个多边法律协调机构或机制,应属于咨询和协调机制,最终可以向仲裁机制发展。对于成员国之间跨境的贸易、投资以及广义的民事司法纠纷,这个多边机制应承担向相关国家相关司法部门提供咨询、鉴定和协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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