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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答问(2)

2016-11-30 17:38:40    财政部网站  参与评论()人

三是严格预算执行。按照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地方政府举债应当有偿还计划和偿还资金来源,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的规定,《办法》细化了债券发行、转贷、使用,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支付的处理方法,保障偿债资金来源,维护政府信用。

四是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国发〔2014〕43号文件“经清理甄别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要求,明确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的程序、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转化为政府债券的程序、或有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的程序等,提高存量债务管理透明度和规范性。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国发〔2014〕43号文件“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各地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办法》强调债务公开有关要求,强化人大和社会监督,发挥地方财政部门和专员办的监督作用,形成依法监管合力。

三、问:如何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答:《办法》依据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等有关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确定程序和依据。

一是国务院确定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办法》明确,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二是省级政府确定省本级及各市县政府债务限额。《办法》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本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

《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政府债务,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四、问:地方政府债务如何编制预算?

答:《办法》依据法律法规和现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债务预算编制的程序,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开展工作,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编制。

一是省级政府。应当将当年债务还本支出等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应当将在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筹措的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等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二是市、县级政府。应当将当年债务还本支出等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应当将从上级政府转贷的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等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此外,《办法》规定中,进一步强调了地方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举债付息等重要规则。

五、问:地方政府债务预算执行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依据法律法规和现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对地方各级政府执行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举借、拨付、使用、偿还债务的全过程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债务举借。《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调整方案、偿债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有序做好债券发行工作,及时筹措债务资金。为进一步提高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省级财政部门做好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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