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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约车新规:驾驶员持专门证 限定经营区域(1)

2016-10-25 14:20:09  云南网    参与评论()人

云南网讯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10月25日发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巡游车、网约车、私人小客车合乘等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全面深化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以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的自主权和创造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不断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全面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升监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发展;坚持依法依规,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构建多层次、差异化的运输服务供给体系,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主要任务

出租汽车主要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等形式,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的不同定位,结合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需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情况、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不断完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测调整机制,鼓励、支持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

(一)深化巡游车改革

1.科学调控运力规模。合理把握巡游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有效解决出租汽车运力不足的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运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实现运力规模的市场调节。(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2.取消经营权有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3.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管理。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管理,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对既有出租汽车,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可采取重新签订经营权使用协议等措施,实现平稳过渡。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配置。(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4.规范经营管理模式。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组织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承包人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抵押金的利息等收益要归还承包人,也可用保函的方式替代抵押金。(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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