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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完善投贷联动机制 提升创业投资金融服务水平(3)

2016-09-28 16:12:34  发改委网站    参与评论()人

在风险管控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试点机构应按照科创企业信贷特点和投贷联动的要求,建立完善一整套适用于投贷联动业务特点的体制机制。一是建立有效的项目筛查和客户评价机制。银行与其投资功能子公司都应当建立独立的项目筛查机制,坚持前瞻进取的投资文化和审慎稳健的信贷文化“双管齐下”。二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试点机构应加强对集团内部投贷联动业务的风险管控,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与银行母公司在机构、资金、人员等方面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有效管理风险集中度,有效防范和控制不正当利益输送、监管套利等行为。在资金来源方面,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向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使用负债资金、代理资金、受托资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银行发放的科创企业贷款来源应当为表内资金,不得使用理财资金、委托资金、代理资金等非表内资金。在人员及岗位设置方面,投资功能子公司和科技专营机构的管理层和工作层人员不得交叉兼任。在集中度管理方面,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对投资的行业和企业进行分散,避免过度集中于单一的科技行业或领域,对单个科创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公司自有资金的10%。三是建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和风险分担机制。试点机构要根据科创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风险特征,创新风险管理技术,在完善风险定价的基础上,综合采用多种风险补偿手段,合理设定科创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四是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和收益共享机制。试点机构要对投资功能子公司与从事科创企业信贷投放的专营机构分别构建适用于股权和债权的评价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五是建立审慎的业务退出机制。银行应当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退出的触发条件和机制,制定退出程序,包括明晰的退出标准、退出制度、退出流程和操作细则。

根据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简政放权、因地制宜,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试点原则,银监会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积极推动投贷联动试点实施。银监会成立专门工作组,制订了政策解读文件,建立了统计监测与评估等制度,对相关地方政府和试点银行加强辅导,确保试点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大多数试点银行和所有试点地区报送了实施方案。部分银行已报送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申请,银监会初审后将报国务院审批。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试点监测,及时总结业务开展、风险管控等方面的经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机制,探索形成符合中国国情、适合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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