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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昆仑公司原总经理贪4千余万 致2亿多国资损失(2)

2016-09-28 08:42:43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2010年9月,陶玉春未经集体讨论,也未按规定向其上级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报告,违反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擅自批准豁免中山镇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债务的方案,直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295万余元。

当庭认罪愿意全额退赃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该案第一次庭审过程中,除了为亲友牟利一项之外,陶玉春对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指控均当庭否认,称“都是董事会决议,自己只是参与决策。”面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及对其不法行为的当庭讯问,陶玉春说的最多的就是“记不起来了”“这个我不清楚”“具体事情都是手下人办的,我并没有参与”。

在该案的第二次庭审中,陶玉春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陶的亲笔供词和退赃证据。对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陶玉春当庭逐项做了有罪供述,并当庭落泪悔过。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陶玉春当庭宣读了悔过书,认为自己辜负了党的培养和组织的信任,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给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他还表示对涉案赃款全部退还,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均不上诉,恳请法庭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

在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陶玉春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5882万余元。

珠海市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陶玉春作为国有公司中管理、经营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639万元,被告人陶玉春作为国有公司青岛实业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擅自决定转让该公司持有的临沂中孚公司股权,并挪用该公司的资金给他人购买上述股权,被告人陶玉春作为深圳技开公司、青岛实业公司等国有公司的管理者,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其胞弟陶炜控制的公司经营,陶炜控制的公司借此获利2953万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陶玉春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328亿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据此,法院以陶玉春犯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犯罪数额为9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综上,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处罚金750万元。

记者了解到,该判决还宣布涉案被贪污的房产、退缴的违法所得5672万余元上缴国库;贪污赃款购买的房产以及挪用的公款726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退缴的其余款项210万余元和被告人陶玉春的财产用于补齐追缴同案人贪污违法所得不足部分,剩余则充抵财产刑。

本报珠海(广东)9月27日电  

制图/李晓军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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