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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库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2016-07-28 16:23:41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中新网7月28日电 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交通部近日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要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

《办法》指出,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是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是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是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是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指出,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法》明确,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法》指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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