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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案终审 乔丹体育能否IPO将有说法(1)

2016-04-27 08:04:54  证券时报网    参与评论()人

与前一段时间刚刚退役的科比·布莱恩特相比,上世纪90年代,迈克尔·乔丹在国内的人气有过之而无不及。伴随着“飞人”如日中天的名气,乔丹体育也一度经营得顺风顺水。

谁料自2011年乔丹体育首发过会以来,由于深陷“乔丹”系列商标纠纷案,该公司IPO迟迟没有下文。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乔丹”商标纠纷案,但并未当庭宣判。昨日庭审过后,乔丹体育对证券时报·莲花财经记者表示,IPO将在最高院判决出台后按计划推进。

两个“乔丹”

福建民企乔丹体育的上市过程可谓坎坷不断。早在2011年11月,公司IPO申请就已获得了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但由于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诉讼案,至今尚未完成发行。

乔丹体育首发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是这么描述两个“乔丹”之间的关系:发行人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目前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发行人对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该等权利均受我国法律保护。发行人的商号及注册商标均不存在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或其他权利的情况,发行人自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Michael Jordan从未就发行人商号及“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发行人与Michael Jordan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谁料,就在IPO过会短短数月后,2012年2月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

不过,经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最终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此后双方战事不断升级。

迈克尔·乔丹不服判决先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者判决驳回上诉。

飞人不愧是飞人,迈克尔·乔丹再次表示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该案件。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选择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不仅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并且整个庭审过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进行了全程直播。

三方激辩

昨日公开庭审中,迈克尔·乔丹(再审申请人)、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被申请人)及乔丹体育(一审第三人)三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了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迈克尔·乔丹方面认为,乔丹在中国享有极高知名度,中国公众看到中文乔丹及其对应的拼音,容易联想到迈克尔·乔丹,而乔丹体育在明知这种知名度情况下,却借此搭建其整个商业模式,具有搭乘迈克尔·乔丹良好声誉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使用事实上也导致了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益,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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