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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网络支付新规的内容与特点(2)

2015-12-29 14:25:08  人民网    参与评论()人

第二,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将支付机构分为A、B、C等三类,对于高等级的支付机构,在客户身份验证、账户转账功能、单日交易限额、快捷支付验证、个人卖家管理等方面,制定了差别化措施。如A、B类机构的客户,在安全认证级别不足情况下的单日交易限额,可以从5000元分别提高到10000元、7500元。

四是加强风险防范。近年来,网络支付领域风险隐患较多,《办法》着重从5个方面对支付机构提出要求:综合客户类型、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和机制;根据客户风险评级、验证方式、交易渠道等因素,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风险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向客户充分提示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加强安全教育,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金融类产品销售前必须充分了解合作机构信息并向客户充分提示;以“最小化”原则采集和使用客户信息,告知客户相关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客户信息;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采用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一次性密码、生理特征等验证要素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此外,《办法》还对网络支付系统设施、数据备份、技术规范等提出要求,并要求支付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是保护客户权益。《办法》针对支付机构客户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明确4个方面要求:在知情权方面,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重要事项,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相关权责利,每年1 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客户投诉和风险事件报告;在选择权方面,充分尊重客户真实意愿,由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机构、收付方式,不得以诱导、强迫等方式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在信息安全方面,制定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特别强调应对商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防范因商户违规存储信息而导致客户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在资金安全方面,及时处理客户提出的差错争议和投诉,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和客户损失赔付机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赔付或无条件赔付。

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我就撰文《央妈是金融消费者的亲妈》,认为相关办法突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果不其然,央行用心良苦啊!

总之,《办法》七大章四十六条规定,蔚为大观,内容丰富。纵观全文,我认为《办法》一以贯之的是两大精神,这也是修改后的正式版凸显的两大特点:

一是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账户实名制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金融制度,是各类经济活动的基础,是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重要保障。因此,坚持实名制是《办法》的重要原则。《办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但在客户身份验证上,《办法》列出的验证渠道十分丰富,不但包括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部门,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铁路、电力、电信、水务、燃气、航空等公司以及征信机构等。由于这些机构都运营着能够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多渠道交叉验证方式将显得更加灵活。部分评级较高的支付机构,经央行同意后还可以创新其他方式验证身份。

《办法》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执行清算职能,原则上支付账户与非同名的银行账户之间不可以相互转账,但开出了个口子:部分机构,如“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支付账户与非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可以相互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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