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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网络支付新规的内容与特点(1)

2015-12-29 14:25:08  人民网    参与评论()人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这个备受关注的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终于正式出台。

今年7月31日,央行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支付业务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引发了全社会热议。专家学者认为,征求意见稿回归网络支付业务本质,厘清支付机构定位,有利于第三方支付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但部分金融消费者和从业机构对办法有所误读,网购一族担心自己的网络消费和支付行为受到过度限制,而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认为遭遇了史上最严厉的监管。

那么,在经过广泛深入的讨论之后,《办法》又有哪些改变呢?我们看到,《办法》很好地坚持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既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明确了监管要求,又充分考虑行业现状,尊重市场创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对于五个月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版的《办法》主要在支付账户和支付机构分类等两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为下一步的探索和创新发展留出了弹性的空间。

概括起来,《办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概念定义。哪些是非银行支付机构?《办法》所称的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这就明确了支付机构的两个核心要素:第一,支付机构应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第二,支付机构不是金融机构,更不是银行。因此,第三方支付是支付市场的补充者,协助商业银行开展支付结算业务,与商业银行形成互助、互补的关系。

那么,什么是网络支付业务?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这个听起来有点晦涩的定义,界定了网络支付的业务边界,也向我们传递了一个信息:目前比较普遍的线下扫描二维码进行支付的行为,并未得到央行认可,不属于网络支付业务。

二是回归业务本质。《办法》强调,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这是对支付机构的根本定位。这就要求,支付机构不忘初心、回归本质,以服务好电子商务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既可以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也可以按照《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那么,支付账户的本质又是什么?《办法》强调,支付账户所反映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与客户的银行存款完全不同。预付价值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上远低于货币,也不受存款保险保障。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无法使用,也不能回兑为银行存款,使客户遭受财产损失。在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已经多次出现。

三是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对支付账户和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第一,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从征求意见稿的综合类账户、消费类账户等两类扩充为Ⅰ类、Ⅱ类、Ⅲ类等三类,三类账户相应身份核实方式、余额付款功能和限额各有不同:Ⅰ类账户的开立仅需通过1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开户过程最为便捷,但仅用于消费和转账,且累计付款限额1000元;Ⅱ类如果以非面对面方式,应通过至少3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功能也是消费和转账,但限额提高到每年10万元;Ⅲ类账户最强大,除了消费和转账,还有投资理财功能,年累计限额为20万元,但需要至少5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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