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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至5000元

2018-06-20 10:49:46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初次审议

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至5000元

本报北京6月19日电 (记者彭波)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说明时表示,草案综合考虑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草案完善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草案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

草案还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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