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四部门就依法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出台指导意见

2018-06-15 21:21:02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记者 白阳)记者15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为依法严惩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最高检日前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相关案件的定罪标准、办案程序和工作机制。

意见对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增设的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定罪标准予以细化。

根据意见,以募捐、变卖房产、转移资金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筹集、提供经费,或提供器材、设备、交通工具、武器装备等物资,或提供其他物质便利的;以宣传、招收、介绍、输送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招募人员的;以帮助非法出入境,或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务、中转运送、停留住宿、伪造身份证明材料等便利,或以充当向导、帮助探查偷越国(边)境路线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运送人员的,以帮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为实施恐怖活动制造、购买、储存、运输凶器,易燃易爆、易制爆品,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或其他工具的;以当面传授、开办培训班、组建训练营、开办论坛、组织收听收看音视频资料等方式,或利用网站、网页、微博客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心理体能培训,传授、学习犯罪技能方法或进行恐怖活动训练的;为实施恐怖活动,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利用网站、网页、微博客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络的;为实施恐怖活动出入境或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入境的,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