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山西出台措施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

2018-06-07 16:16:00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太原6月7日电(记者 王飞航)记者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获悉,这个省近日出台措施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企业公示后仍不履行,将建立企业“黑名单”,依法进行处理。

去年4月,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将矿业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矿业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新处置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对于无偿占有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

据介绍,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就地缴库方式。矿业权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缴入当地国库;矿业权价款分成由县到市到省再到中央,各级征收机关要确保按分成比例上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监督管理,将相关信息纳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适时检查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情况;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企业,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公示后仍不履行缴纳价款义务的企业,将纳入“黑名单”,依法进行处理。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