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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湖泊保护:境内湖泊实行“湖长制”

2018-06-01 15:41:06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南昌6月1日电(记者李美娟)记者1日从《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此《条例》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江西湖泊保护要建立名录保护制度,并实行湖长制。

与河流相比,湖泊生态有水域较为封闭、水流相对缓慢、易受污染且自我修复能力弱等特殊性。江西省水利厅副厅长吴义泉说,由于长期没有专门的立法保护,加之公众保护意识淡薄,江西湖泊面临着数量减少、面积萎缩、水体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严峻形势。

《条例》的实施是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江西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重大举措。

为防止在湖泊立法中出现保护对象指向不明、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条例》规定,江西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境内的天然湖泊、城市规划区内的人工湖泊、作为饮用水水源的人工湖泊都应当列入湖泊保护名录。

《条例》还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作出了较重的处罚规定,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有关设施,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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