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多因素致传销禁而不绝 专家:建立打击传销联动机制

2018-05-29 06:41:05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现行法律对打击传销的规定相对滞后。”秦希燕坦言,当前,对传销的打击主要由工商行政处罚和公安刑事追诉两部分组成。前者依据的是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但因工商部门没有侦查权,取证困难;后者依据的是刑法第224条,但构成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必须是三级以上并发展30人以上,入罪起点设置过高,导致刑事责任追究难。

对此,董邦俊表示认同。他说,由于刑事立法存在适用困难,对传销活动犯罪惩治不力。虽然刑法中规定了传销活动犯罪,但是,如何对该罪进行定罪量刑存在一定困难。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惩处幅度太轻,犯罪成本较低,导致犯罪分子敢于冒着刑事追究的风险。

董邦俊告诉记者:“各部门在打击传销活动犯罪上仍然各自为政,没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从当前传销犯罪的发案情况看,各部门都还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如就业信息的发布与规范、电信网络信息的管理、公安机关对传销案件的侦办、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活动的监管等,都还没有形成共同的运作机制和运作平台,传销活动犯罪处于管不了或者无人管的状态。

董邦俊补充说,缺乏应对传销活动犯罪的长效机制,执法与司法不能跟上传销犯罪的形势。传销活动犯罪分子不断地翻新花样,改头换面,然而执法者与司法者没有与时俱进,对传销活动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使他们容易逃脱法网。

“此外,受一夜暴富思想的影响,大多数传销人员既不想付出资金又不想付出劳动,都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利益,这种思想使他们想尽办法多骗些人加入传销组织。”秦希燕说,严峻的就业形势、沉重的社会压力促使某些人成为传销的主力。

“参与传销人员被洗脑,不认为是传销,是打击传销的难点所在。”宋利红告诉记者,打击处理力度不够、处罚较轻以及各地打击力度的不统一,某种程度造成了传销的不断外溢、转移、蔓延。

宋利红说,众多的传销行为一般属于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只能采取罚款、没收、解散、遣返等措施,但传销犯罪本质上是人传人的问题,恰恰工商部门无法对涉案人采取措施,导致遣而不返、解而不散、转移再聚;公安机关只能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广大的参与传销者无能为力。众多的参与传销人员无法得到有效的打击,这些人员会转移阵地另起炉灶、改头换面继续从事传销行为,这些人员反而成为了传销的传播者。

关键词:传销打击传销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