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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文化消费亟待破解“三难”

2018-05-27 16:21:04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记者史竞男)在网上直播互动、打游戏、看电影、听音乐……如今,文化消费也进入“网络时代”,与此同时,消费纠纷不断涌现。随着文化消费转型升级,如何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构建规范的网络文化市场秩序,成为新的难题。

日前,在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主办的“网络文化消费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专家指出,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需要政府、社会、行业多方努力、密切协作,共同营造健康发展的互联网市场生态环境。

  消费纠纷难解决:互联网不应成为法外之地

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催生了新的文化业态,而且催生了新的文化生态。专家认为,借助移动支付的日益普及,网络文化市场已成为文化市场最具发展潜力、最具扩展空间、最贴近广大消费者的领域。

腾讯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指出,伴随“互联网+”战略的持续推行,互联网已成为激活文化消费和信息消费的新引擎,以互联网文学、影视、动漫、游戏、音乐、新闻等细分领域为代表的互联网内容产业的增长势头则更为突出。

“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消费纠纷也不断涌现。近年来,网购中的假冒伪劣食品肆无忌惮,网络虚假广告防不胜防,恶意滥用P2P商业模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你追我赶频频跑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说。

酷狗音乐法务总监董鹏认为,文化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有“一次消费用尽”和“感性评价”等特殊属性。因而在实际中,非理性消费引起的纠纷较多,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此类纠纷鲜有明确规定。

“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刘俊海表示,互联网市场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失信之地,必须建立健全互联网协同治理体系,全面推进互联网市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也要紧追科技进步的潮流,消除法律滞后于互联网创新的现象。

  监管发展难兼顾:让网络消费进入良性轨道

面对网络文化消费中产生的诸多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认为,网络平台上发生的行为不能被简单定性,需要透过具体行为和事件来分析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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