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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吐槽、辱骂他人……社交媒体侵权风险须规避

2018-05-16 07:51:04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法官告诉你——社交媒体,侵权风险须规避

微信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交媒体。在微信朋友圈上传、转发精彩图文,成为不少人每天都在进行的社交活动。

但是,在手指按动间也存在着陷阱,稍不留神就可能触及侵权“雷区”。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报了几类发生在微信朋友圈的侵权案例,提醒网友在享受微信等社交媒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增强法律意识,规避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

  恶意吐槽同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①】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甲公司在公司开设的微信公众号中推送了一篇文章,指责同行乙公司为“抄袭狗”“做贼心虚”以及“坑骗客户”等。该文章阅读量较大,被广泛转发。

乙公司认为,身为留学中介同行,甲公司广泛散布和传播捏造的虚伪事实,恶意诽谤乙公司抄袭,是为了借助乙公司在留学中介行业的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炒作,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给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为此,乙公司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0万余元。

但甲公司称,该公司是将真相告知大众,所有的澄清与言辞均是客观、适度的。就算因为气愤有些语言上的使用不当,也完全是普通大众朴素的情感,这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本质区别。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的言论属脱离事实的主观臆断,是对“真实情况”的过度解读,极具攻击性,而非“普通大众朴素的情感”。该行为构成对乙公司的商业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和合理支出2万元。

【法官提示】朝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谭乃文提醒,一些企业在经营自媒体时,可能因发布不当内容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发布信息需提高注意义务,杜绝发表不实言论、进行商业诋毁或不正当竞争。

被侵权的公司及个人应提高自我保护及维权意识,注意保留证据,必要时借助专业机构通过公证流程、可信时间戳等方式进行举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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