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将尽快出司法解释 或明确标准

2018-05-16 07:11:04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陆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于是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街道办拆除陆继尧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针对案例暴露问题,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说,不动产征收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也时有发生。当强拆以事实行为出现时,往往会给相对人寻求救济造成困难。

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人证明被诉行为系行政机关而为是起诉条件之一,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相对人要想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很难。如何在起诉阶段证明谁是被告,有时成为制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主要因素。

王振宇提到,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应当从事实基础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

  - 典型案例

  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

【基本案情】

陆继尧在取得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南郊村张堡二组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2015年12月9日上午,陆继尧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此外,作为陆继尧持有权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其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陆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故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系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经查,陆继尧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强拆当天日间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且街道办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作为陆继尧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故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系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据此,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一审法院遂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拆除陆继尧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