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倒卖处方药 宁波六十一人因骗取医保基金获刑

2018-04-12 07:36:07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没病却屡屡去医院看病拿药,或者摆上“收药摊”四处去收药……近期,在浙江宁波,有61人因这样诈骗医保基金而获刑。

2016年10月25日,宁波江北警方接报案称:2009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参保人员励某在办理医疗保险后,假借患病用医保卡长期在多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开得处方,再通过医保定点药店配药,而后将处方药倒卖,从中骗取国家医保统筹基金。

“这一做法直接威胁国家医保基金安全,社会影响极大,必须严肃查处。”受案后,江北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办理此案。无独有偶,数年前,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也破获了一起类似宁波的大案,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

2011年,杭州市针对这类行为专门制定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从行政法规层面对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各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2016年9月,杭州市又对上述《办法》做出修改,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发生在宁波和杭州的这两起案件涉嫌诈骗医保基金,将以诈骗罪论处。”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李庆警官介绍说,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来判断,医保诈骗也是诈骗的一种形式。从犯罪主体来看,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有药品经销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不法药贩子、专门成立公司骗取医保的中介机构等;犯罪客观方面,嫌疑人主要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空刷、盗刷、串药换药、冒用他人、过量配药、骗取资格)的方式骗取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自愿交付财物;犯罪主观方面,嫌疑人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