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日前公布并施行。今后,拍摄单位制定拍摄计划后无须再报文物管理部门审批,经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即可。
首次明确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是第一责任人
修改前,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主管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管理工作。修改后“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利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实施监督”,并首次明确提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是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第一责任人。
修改后的《办法》还要求,拍摄单位须严格按照经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的计划拍摄,负责保护现场和文物的安全,服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禁止在拍摄场地吸烟,禁止携入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并删除了“文物使用单位不得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拍摄场地和文物资料”的提法。
拍摄计划无需再审批
此前规定,在“禁拍”范围以外拍摄电影、电视的,拍摄单位应提出拍摄计划,包括分镜头剧本、拍摄项目、拍摄时间、布景、用电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文物管理部门审批。在拍摄中更改拍摄计划的,须经原批准的文物管理部门批准。拍摄单位须提出防火安全计划,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此次修改后,拍摄单位制定拍摄计划后无需审批,经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即可。但须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签订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防火安全方面,拍摄单位须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共同制定防火安全计划,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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