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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至今超50家上市公司收罚单 投资者索赔难

2018-03-12 06:41:1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由投资者通过证据去证明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几乎不可能。”上海二中院当时表示,证券市场中因果关系不同于传统的民事因果关系。首先,证券市场主体人数众多、交易迅速、成交量大,内幕交易行为人与受害人并不直接对应或接触,二者交易的股票无法完全一一对应。

王智斌表示,对于操纵市场的行为,证券法规定行为人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哪部分投资者、如何确定投资者的损失范围,这些均无细化规定,司法实践中,至今不存在民事索赔的胜诉案例。

王智斌建议,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整体制度框架,仍需进一步健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面临的违法成本主要在三方面,一是刑事法律责任,二是行政法律责任,三是民事赔偿责任。加大违法人的违法成本,应当在以上三个方面进行‘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而关于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总体而言,立法尚属于缺位状态。”王智斌称。

■ 案例

“跌停王”保千里:股民索赔VS散户抄底

2017年8月12日,保千里公告,保千里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保千里涉嫌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收购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收购中达股份过程中涉嫌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协议,致使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评估值虚增,损害被收购公司中达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中达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等。

2017年12月14日,保千里公告,再次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截至2月7日收盘,ST保千里股价为2.46元,这是其自2017年12月29日复牌以来连续第29个交易日跌停,刷新A股最长连续跌停纪录,跌幅近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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