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起诉人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
最高法、最高检2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统一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操作依据。
试点2年后正式入法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北京、安徽、山东、广东等13个省(市、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试点2年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入法。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写入行诉法、民诉法。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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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兰州5月16日电(记者王博)记者从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年,甘肃省检察机关将探索与青海省检察机关建立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尝试协同破解生态环境跨区域司法保护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