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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序言有法律效力吗

2018-02-28 21:56:02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个别人认为: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是一种政治宣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首先需要讨论和界定的是,何谓法律效力?目前学理上关于法律效力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以是否具有“可诉性”为标准,凡是可以在法院诉讼中得以援引适用的法律才具有“可诉性”,才能够获得司法的救济和保障,因而只有具有“可诉性”的法律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观点,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260多部法律中,大约只有六分之一的法律会出现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中,才具有“可诉性”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的宪法制度,我国宪法及其序言不能在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直接适用,不具有直接的“可诉性”,因而宪法及其序言都被认为没有法律效力。这种观点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体系和宪法法律效力的制度安排。第二种观点认为,以是否具有“规范性”为标准,只有含有假定、处理、制裁(或者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的法律(法律条文),才具有法律效力(即法律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按照这种观点,我国许多法律的“总论”、“总则”、“绪论”中的有关内容,都不符合要求。例如我国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换言之,根据这种“规范性”的法律效力观点,由于我国大多数法律中的每部法律,都存在有非规范性的规定(如目的条款、宗旨条款、叙述条款、原则条款、价值条款、技术条款等),因而这其中的每部法律将被这种观点人为区分为具有法律效力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个部分。显然,用这种“规范性”的法律效力观点来解释我国许多法律和现行宪法,是不能被接受甚至是荒谬的。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为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和事、在什么时间和地点有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为广义的法律效力,是指除规范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法律约束力。狭义的法律效力观点,与前述第二种观点基本上相同;广义的法律效力观点,可以用来解释一切程序和内容合法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宪法和法律文件。我们认为,对法律效力的认识应当超越那种将法律文本机械地分割成不同部分的片面化理解,而应当坚持在整体意义上理解和把握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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