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明确,集中采购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需要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事先履行内部管理程序。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在组织管理方面,《暂行规定》明确,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作为内部管理决策机构的定位,并要求国有金融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采购项目的具体评审工作。
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平衡好“防风险”和“促发展”的关系,做好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政策发布与解读工作,推动国有金融企业认真执行规定,确保政策收到实效。